法律分析
虛開發票是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欺詐行為。納稅人和個人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為偷稅漏稅或采購單位的某種需要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金額上弄虛作假,甚至利用熟悉的關系虛開交易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和發票管理的規定,為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行為。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收管理關於發票的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普通發票,介紹他人虛開企業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納企業所得稅。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征。所謂假開,既包括無任何商品交易的填寫,也包括有某種商品交易的虛假填寫。前者是虛假註冊公司。到稅務部門領購真發票後,會憑空填寫給需要發票但沒有的人。它按照發票面額收取金額,但收取後並不繳稅,而是拎著袋子離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第二百零五條之壹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