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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哪個機構提起復議。

納稅人可以進行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過審理,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的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 10,將於1年10月實施,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並於1999年10通過。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由上壹級稅務機關管轄的壹級復議制度。詳情如下:

(壹)對省級以下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或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的。需要註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是壹項特殊規定,僅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收行政行為。

納稅人不服省級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不服稅務總局復議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仍按壹級復議原則辦理。

(四)對上述第(壹)、(二)、(三)項以外的其他機關和組織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稅款不服的,應當向扣繳義務人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對征收稅款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和其他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對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為方便納稅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在上述情形下,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發。

對於納稅人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

擴展數據:

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於(生日),居住在(地址),郵政編碼(郵編),電話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公司名稱)

申請項目:

(請求撤銷或拒絕接受被申請人作出的決議或處理意見,並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

列舉證明被申請人的決議或處理意見錯誤,申請人的訴求合理的文件依據、事實依據和邏輯判斷。)

我在此傳達

(被申請人的上級部門壹般會在收到的決議和處理意見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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