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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殘疾人保障金的所有流程和所需手續,誰能指導下

代征流程  (壹)市地稅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為7、8月)通過263免費郵箱、網上公告等形式,向各類用人單位發出通告。  (二)市殘疾人聯合會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為8月底)之前將其核定的各單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的電子數據(計算機代碼、限繳日期、應繳金額、職工總數、其中:安置殘疾人數),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交市地稅局,市地稅局於7月底(2006年為8月底)之前反饋給各區縣局、分局,開展代征工作。  (三)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根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銀行繳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中的壹種辦理繳費手續:  1.用人單位可到地稅服務大廳(征收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殘保金《壹般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費額自行填寫殘保金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費;也可以直接領取由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打印的殘保金《壹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  2.對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充分利用地稅局網上申報的網絡優勢,除網上提示其應繳納殘保金外,還能夠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核定費額由繳費單位在網上自行打印出殘保金《壹般繳款書》,然後持繳款書到銀行繳。另外,納稅人通過財稅庫行橫向聯網方式繳納殘保金的具體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內,市地稅局按日將殘保金繳納情況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反饋市殘疾人聯合會,實現代征數據***享。  (五)市殘疾人聯合會於每年10月20日(2006年為12月10日)之前將催繳單位名單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供給市地稅局,由各區縣局、分局通過263免費郵箱、網上公告等形式,協助殘聯做好催繳工作。  (六)征期結束後,市地稅局按月對遲繳單位、緩繳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反饋市殘疾人聯合會。  (七)市殘疾人聯合會於每年11月30日(2006年為12月20日前)之前將已審批的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退庫金額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供給市地稅局,由各區縣局、分局做好退費工作。  各區縣殘聯將審核批準退付並加蓋公章的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申請審批表》壹式兩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區縣地稅局、分局,壹份各區縣局、分局計會部門據此填開《稅收收入退還書》後留存,壹份隨《稅收收入退還書》於填開當日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因各種原因未退出費款的,由各區縣地稅部門將《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申請審批表》退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五、代征票據的使用和入庫  (壹)繳費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壹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壹般繳款書”。  (二)“壹般繳款書”中的預算科目按照每年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2006年預算科目編碼為“870400”,名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0%作為市財政收入,60%作為區、縣財政收入。  六、檔案管理  各區縣地稅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資料實施檔案管理。  七、代征辦法執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八、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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