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劃入的職責
1、將原州人事局、原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州民政局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入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州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監督管理等職責劃給州商務局。
3、將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責劃給州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州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強統籌全州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
3、加強統籌全州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州城鄉社會保障政策、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州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州城鄉壹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8、加強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