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在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繳納上有壹些優惠政策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2、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方式是: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法律客觀:根據我國關於房屋稅收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轉讓二手房需要交納的稅費有以下幾種:壹、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個人轉讓住房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實際成交價格在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價格的1.2倍以下。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為非普通住房。二、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三、個人所得稅轉讓二手房,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轉讓收入為實際成交價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所謂合理費用,指的是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可按3%的比例核定征稅。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其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四、附加稅費轉讓二手房時,賣房人應以應納營業稅額為計稅(費)依據,適用稅(費)率如下: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計征;2、教育費附加按3%的征收率計征;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同營業稅壹並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