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994稅改將原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合並為現行個人所得稅。從10多年的運行效果來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完善稅收杠桿調控體系等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基本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然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個人所得稅制度在運行中逐漸暴露出壹些弊端,與當前的社會經濟生活不相適應,嚴重阻礙了其應有功能的有效發揮。主要表現在:
(1)分類征稅模式存在諸多弊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該模式將應稅項目分為11,采用9套稅率,部分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月預付,年終結算;其他人則采用每次收集的方法。屬於同壹納稅人的不同種類的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應該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征稅。這種稅收模式雖然具有納稅人無需申報、源頭扣繳、稅務工作量小、征收方便等優點,但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了諸多問題。壹是缺乏公平性,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難以體現負擔能力和稅負公平原則。同樣收入的納稅人,由於取得的收入種類(項目)不同,承擔的稅負也會不同。二是容易誘發偷稅漏稅,導致稅收流失。三是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采用綜合扣除法,即定額扣除和定額扣除相結合。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自然無法根據納稅人的承受能力貫徹稅收公平原則。
(2)征管權歸屬不當首先,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職能應該主要屬於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征管權歸地方顯然不利於收入分配職能的實現。其次,個人所得稅是國際稅收中涉及的主體稅種,不利於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和處理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最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征收對象流動性大,稅源在地區之間縱橫交錯。將其劃歸地方政府管轄,不僅會增加地方稅收征管難度,還會導致稅源流失和地區間稅負不公。
(3)稅收征管不力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數量最多的稅種,稅收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嚴格的稅收征管制度來保障。我國目前實行的兩種稅收征收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壹些問題:壹是難以實行代扣代繳稅款。近年來,無論是全國稅收專項檢查,還是國務院開展的財稅大檢查,都暴露出個人所得稅征管中代扣代繳問題嚴重,部分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虛假申報,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造成“每張支票都會漏收”的現象。二是自行申報制度不完善。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申報法律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實制度。很多到達征收標準的納稅人,只要不“自行申報”,沒有人揭發,就很容易逃避納稅。
二、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發展趨勢個人所得稅制度是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是壹個經濟制度成長和完善的過程。雖然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政治制度不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目標不同,但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趨勢是相似的。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分類所得稅模式到綜合所得稅模式,美國是壹直實行綜合所得稅的典型國家。法國、德國等國最初采用分類所得稅,後來效仿美國,將所得稅改為綜合所得稅。從歐洲的現狀來看,所有西歐國家都有綜合所得稅制度。二戰末期,葡萄牙、意大利、比利時、西班牙、希臘等國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但相繼轉向綜合所得稅制。隨著歐洲國家普遍實行綜合稅制,拉美壹些國家也轉向了綜合稅制模式,亞洲和大洋洲的大部分國家實行了綜合所得稅制。
(二)征管權壹般屬於中央政府。在以所得稅為主體稅制結構模式的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權和征收權都集中在中央政府。主要原因是:(1)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幾乎所有國家都把個人所得稅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中央政府通過個人所得稅制度在全社會的應用來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2)協調國際稅收關系的需要。個人所得稅是國際稅收關系中涉及的主要稅種之壹。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處理好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3)分稅制中實行分稅制的必要性。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流動性大,稅基廣,稅源充足。既能提高征管效率,又能避免造成不同地區所得稅相同、納稅人稅負不同的情況。
(三)費用扣除的標準和方法越來越科學合理。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方法。扣除項目壹般包括:與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取得收入所必需的各種生活費用、意外損失、慈善公益捐贈及其他必要費用。但縱觀各國的通行做法,扣除項目壹般包括兩部分:成本和生計費用。成本費用的扣除多以實際發生的費用或限額以內的費用為準,只允許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正常的、必要的費用;生活費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撫養人口和身份、已婚未婚、年齡等因素進行扣除。同時,扣除項目金額指數化,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活水平的影響。
(四)自主申報方式適用面廣。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自行申報制和源泉扣繳制。發達國家大多以自行申報制為主要征收方式,堅持個人所得稅由雇主代扣、納稅人預繳的制度。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實施源泉扣繳制度的同時,逐步加大了自行申報納稅的實施力度。個人納稅申報壹般采用計算機網絡處理,報表的審核由稅務部門采取抽樣的方式進行,形成壹種征收模式——自行申報模式,由源頭扣繳、分期預繳稅款、自行申報和稅務部門審核組成。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對策鑒於我國個人所得稅運行中存在的壹些弊端,必須在借鑒國際各種做法的基礎上,采取有效對策加以完善,進而加以規範和標準化,主要包括:
(壹)適時采用綜合征稅模式從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的演變來看,發達國家普遍經歷了從分類征收到綜合征收兩個階段。綜合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在壹定時期(1年)內的各種來源的收入綜合起來,扣除法定的免征額和扣除額後,對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所得稅的壹種征收制度。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是最能反映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同時又不縮小稅基,體現了支付能力或納稅能力原則。中國稅制模式的選擇必須適應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我們應該選擇的綜合所得稅模式,也是在分類征稅基礎上的綜合。具體思路是,對個人所得先行征收分類所得稅,納稅年度結束後再進行年度收入匯算清繳,超過壹定數額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按超額累進稅率征稅。這種稅收模式既能保留我國傳統的源泉扣繳方式,簡化征收程序,又能以雙保險機制對高收入者進行監控,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2)將征管權劃歸中央,使之成為中央稅或* * *稅,將個人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征管,使之成為中央和地方享有的中央稅或* * *稅。從理論上講,這是適應分稅制稅收管理體制的實施和中央與地方稅收劃分的要求,即效率原則、適應性原則和適當性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凡是實行分稅制的國家,都把個人所得稅列為中央稅或中央和地方享有的稅種,由中央政府負責征收。因為個人所得稅不僅具有調節分配公平、穩定經濟的功能,還涉及國際稅收權益的協調,尤其是加入WTO後,這種協調更為重要。
(三)規範費用扣除標準和方法在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中,費用扣除是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壹般來說,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壹般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生存發展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二是獲得收益必須支付的相關費用。改革的目標是采用綜合扣除法。從源頭扣繳時,收入應根據其性質扣除必要的費用,可采用標準扣除與分項扣除相結合的方法;綜合所得合並計稅時,應進行固定生計扣除,主要考慮撫養人口的數量、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並可根據經濟發展調整物價指數,避免通貨膨脹的影響。此外,還可以規定壹些專項扣除,如醫療費、教育費等。,以反映能力和能力負擔。
(4)改進征管方式,完善各項配套措施,普遍推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建立源頭扣繳和自行申報制度相結合的征管模式。除了按月或按月預扣外,還應在年底進行納稅申報。這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模式,是稅收征管模式的國際發展趨勢和方向。我國實行的個人存款實名制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奠定了基礎,但在實施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補充規定的公開制度,增強稅法透明度。(2)建立和完善稅務代理制度,為實施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提供社會化或專業化服務。(3)加快發展計算機化稅務信息系統,建立以計算機化為主要標誌的現代化管理體系。(4)進壹步調整個人所得稅偷漏稅標準,嚴懲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
為緩解物價上漲對居民生活的壓力,國務院於今年3月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從1元上調至2000元。時隔不到半年,7月下旬,NPC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進壹步提高個稅免征額,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韋傑建議將個稅免征額提高到5000元以上。日前有報道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建議進壹步提高個稅免征額。在央視8月30日播出的《新聞1+1》節目中,相關專家也認為應該提高個稅免征額,並表示中國目前的經濟形勢是減稅的最佳時機。
我國的個稅免征額每次上調都會經歷激烈的爭論和曠日持久的博弈,最終的結果往往只是“擠牙膏式”的上調。然而沒過多久,要求再次提高免征額的聲音再次高漲。個稅免征額的調整總是處於“總是滯後”的尷尬境地,爭論和博弈似乎沒完沒了。而且,在我國即使壹個人要贍養很多家庭成員,只要個人收入超過免征額,就要和贍養家庭成員少很多的人繳納壹樣的稅,這顯然對稅負原則不公平,也會增加低收入家庭的壓力。這些都是我國個稅的制度性缺陷。
國外不是這樣的。將個稅免征額與物價漲跌等經濟指標掛鉤,實現指數化、動態調整,以家庭為主體征收個稅,早已是歐美壹些國家的通行做法。據相關資料顯示,在德國,免稅額度每年都要隨物價指數等經濟指標進行微調,以保證公眾收入不受影響;在美國,免稅額度因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和個人情況而異,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的家庭會獲得稅收優惠。與中國相比,這些國家的稅制在免稅額的調整上明顯更容易操作,稅負也更加公平合理,更加人性化。
筆者認為只是權宜之計,而非長久之計。不改變我國稅制設計的不合理性,就無法消除免征額頻繁調整的尷尬,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稅負不公的問題。與其頻繁調整免稅額度,不如借鑒歐美稅制設計中的壹些先進做法和經驗,對我國稅收進行壹次制度上的變革,建立壹種通過與物價波動等經濟指標掛鉤來動態調整免稅額度的機制,同時將征稅主體由目前的個人改為家庭。
因此,專家學者和國家權力機關都在無休止地討論馬拉松免稅是否應該增加,增加多少才合適。不如著手對涉稅法律的調整和修改進行調研,並盡快形成規範性文本,提交權力機關審議通過,以期盡快付諸實施,實現我國稅制改革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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