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發票的種類有哪些?
發票種類包括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新稅制實施的產物,是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需要,專門用於納稅人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發票。專用發票不僅具有普通發票的內涵,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