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票丟失,壹般不需要重新開具。即遺失人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申報,並在報紙上聲明作廢。然後,根據開罰單或行政處罰的意見制作復印件,提交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全國統壹式樣的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確定。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如有遺失,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發票開具後,如需開具銷售退貨的紅字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的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遇銷售折扣,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在取得對方有效憑證後,再開具新的銷售發票或開具紅字發票。
空白發票丟失怎麽處理?有罰款嗎?
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遺失空白發票,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都應首先於當日或盡快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然後通過相應媒體(主管稅務機關制定的報刊)發布作廢聲明公告,再填寫《遺失被盜發票登記表》,最後用ic卡向國稅機關申請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的相關手續。
丟失發票將被罰款。由於稅收規定不同,具體罰款會有所不同。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發票,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丟失的發票怎麽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