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
主要供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普通增值稅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壹行業和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只適用於某個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行新稅制的產物。它是國稅部門根據增值稅征管需要而設置的發票,專門用於納稅人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
專用發票不僅具有普通發票的內涵。同時,它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錄商品銷售和增值稅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額都有記錄的法律憑證,是買方抵扣稅款的法律憑證,在增值稅的計算中起著關鍵作用。
擴展數據:
開票規則如下
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的聯次按序號裝訂成冊。
發票僅限於在本市、縣采購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應當使用經營場所的發票。
開票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納稅人不得在下列行為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免稅規定適用於貨物或應稅服務的銷售;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向國外銷售應稅服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商品無償送給他人;提供非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參考鏈接:發票-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