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是否可以是同壹人,在稅務上沒有要求,但是從內控管理的角度來說,“開票人”和“復核人”不應該是同壹人,尤其是壹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對於企業來說數額比較大。對開票人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稅務方面的要求,但建議如實填寫開票人姓名,尤其是在領取壹些相對於企業金額較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出票人不應該是“管理員”。順便提醒壹下,獲取壹些新成立的商業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查當地工商局網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開票人是“管理員”,要特別警惕。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稅務局的規定,開具發票和抵扣聯應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如果是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申請,按照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開具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及抵扣聯備註欄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或基本聯加其他聯組成,分為三版和六版。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壹條
應稅銷售的,納稅人應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