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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怎麽添加商品

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添加商品的方法如下:

1、打開開票系統,接著在“發票管理”下點擊“發票填開”;

2、選擇好發票後進入開票界面,在界面左側可以看到“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用鼠標雙擊下方藍色區域;

3、接著出現商品編碼框,點擊“增加”,添加商品編碼,然後在“商品名稱”後面填入所開票商品的名字,點擊“稅收分類編碼”最右側按鍵;

4、進入稅收分類編碼選擇框裏了,裏面分類太多,可以在右上側搜索框裏查找;

5、搜索後選擇合適的分類編碼進行雙擊,就回到商品編碼添加框來了,確認信息無誤後,點擊保存;

6、可以看到在商品編碼裏出現了剛才添加的內容,用鼠標雙擊就填充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裏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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