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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錯怎麽作廢

在稅控系統中找到錯誤發票,雙擊,然後點擊作廢就可以了,然後根據需要可以重新開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票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確認。且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確定。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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