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值稅發票銷貨清單不需要到稅務局購買. 根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個人建議
1、如果是壹般企業間的資金往來,到文具店買本收據就可以了。如涉及到貨物買賣就需要開發票了。和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的資金往來壹般他們都有定制的結算票據。壹般企業是不能定制的,也沒有必要定制。
2、發票票據紙不是買的,是每家企業或者公司到稅務局申領的,額度大小根據實際有規定,壹般有千元版的萬元版和十萬元版之分。申領多少張可以提出申請給稅務局。
1、發票的基本內容: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2、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關於普通發票清單、購物小票等,雖然並無明確規定,但是作為發票組成部分,為了證明其出處,最好還是蓋章。
4、現行規定沒有明確發票清單是否可以復印,但是基於發票本身尚可復印使用,清單應當也是可以;但使用復印件時應當註明出處或者加蓋出處單位印章,以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