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現行發票管理相關規定,發票應予壹次性填寫開具;
2、可見,在稅控系統上已進行了填寫開票,票面再進行手工書寫則不符合如上規定;
3、雖然,如題所述事項或未構成虛假而致稅款流失,但該行為不符合規範,不建議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稅務方面提出質疑,則產生其他麻煩;
5、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發票在填寫的過程中可以加備註。
在發票右下角的位置。發票有銷售方信息和購買方信息,還有銷售單價,數量,稅費等信息,這些信息是不能加備註的,真的需要備註的話可以備註在右下角“備註”內,涉及到工程和不動產交易的發票會強制要求將工程地址填寫至備註,規範使用發票,避免財務風險。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
發票的種類繁多,主要是按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分類,每種發票都有特定的使用範圍。
稅務機關是發票主管機關,管理和監督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