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點的計算方法如下:
1,增值稅為17%和銷售收入的3%(這是流轉稅,適用於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2.城建稅對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且在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井區、門頭溝區、燕山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稅率為增值稅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郊縣、鎮的,稅率為增值稅的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1和2範圍內的,稅率為1%的增值稅;
3.教育費附加按已繳納增值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附加按繳納增值稅的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賬本按5元/本(每年開賬時)繳納;每年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壹年全額繳納,以後逐年遞增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繳納;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輛繳納;
9.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利潤)繳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為18%,3萬元至65438+萬元(含)之間的為27%,65438+萬元以上的為33%;
10,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上交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