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崗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相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的單價和銷售額;?
2.在“稅率”欄中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代征銷售單位欄填寫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名稱;?
4.在賣方開戶行和賬號欄填寫完稅證明編號;
5.在備註欄中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應當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壹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代開的專用發票備註欄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自2月11,206543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規定:“四。開具增值稅發票。
?……
(2)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別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允許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抵扣額將通過新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由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額,並在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得與其他應稅行為混合。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
?(4)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服務和勞務名稱”欄內填寫不動產的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沒有房屋產權證的,可不填寫“單位”欄,並在備註欄內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在自行或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個人租賃住房享受優惠政策,優惠幅度為1.5%。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含稅銷售額在新系統中按1.5%的減率通過開票功能錄入,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相混淆。
?(7)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賣方開戶行及賬號”欄應填寫完稅證明的字樣及號碼或系統稅務發票號碼(不需要代開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八)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提供跨縣(市、區)的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時,自動在發票備註欄打印“YD”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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