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A級企業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連續兩年(指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發票管理、帳簿管理,以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對納稅人社會誠信的評價等項目進行綜合評定,納稅信譽良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
(壹)開業經營兩年以上,且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報告銀行帳號、及時辦理年檢和換證;
(二)征期申報率達100%,準確率達95%以上,應納稅入庫率100%,且能按稅務機關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有關資料;
(三)連續兩年無偷稅,抗稅記錄;
(四)連續兩年無發票違規記錄。
納稅信用級別壹個納稅年度評價壹次。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壹)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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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壹)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壹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猛行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因此,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為A級,享受上述稅務機關激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