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應該如何確定法律盡職調查的範圍呢?筆者認為有兩個標準:壹是在專業資格範圍內發表意見;二是對法律後果發表意見。
所謂職業資格範圍發表意見,是指律師必須在其業務範圍和資格範圍內發表意見,不能作為會計師、稅務師、工程師發表意見。這不僅是對客戶的不負責任,也給自己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所謂對法律後果發表意見,是指律師發表的意見必須具有法律意義。如果沒有法律意義,此類意見不屬於律師服務範圍。比如被並購方的債權債務具體金額應該是財務盡職調查的內容,這些債權債務引起的法律後果應該是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
比如房地產企業股權收購中,被收購方是否支付了土地出讓金,這是律師和會計師都關註的核心問題,但他們的視角應該是不同的。會計師要關註被收購方是否還有欠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土地轉讓合同項下是否會有利息。律師要註意是否會因為不繳納出讓金而產生政府罰款、收回土地等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