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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說理的基本要求是

第壹,說理的內容必須具體化。雖然判決書必須說明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的理由,但是,認定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理由具體包括哪幾項,還不甚明確。

無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需要把這幾項內容體現在裁判文書中:訴訟標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證明標準以及程序規則之遵守。

第二,說理的對象必須清晰、確定。壹般而言,法官說理義務的對象有三個,即當事人、律師以及所有法官(包括裁判者自己)。

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向當事人履行說理義務,闡明所認定的事實、法律適用的理由,從而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接受判決結果。法官必須向律師履行說理義務,從而能夠增強律師對判決的認同,甚至能夠促使律師說服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

第三,建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說理模式。當下,判決書說理可以分為“原告訴稱”“被告訴稱或者辯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判決結果”五個部分。

法官說理內容主要集中在“本院認為”部分。這種邏輯結構安排由具體到抽象,直接反映了法律適用過程,容易明白事情經過與由來。這種說理模式是職權主義的審判方式的縮影,或者說是以法官為程序的主導者而展開的。

擴展資料:

法律文書說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應對事實的認定作出有力的說明。事實是人民法院作出認定的根基,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應建立在所認定證據和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即先有證據再依證據分析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

裁判文書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是否采信後,還必須就證據和事實之間的內在關系作出結論並作出合理、有力的說明,這種內在關系必須是必然的因果關系,而非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法官的責任,就是要把與案件有關的壹系列真實的證據查找、分析、連接起來,使之成為壹個較為完整、客觀的案件事實,最後使之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得到科學、完整且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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