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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後,新法人是否需要承擔原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

妳說的法人其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法人。

1.法定代表人僅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因此,法定代表人不享有權利,不承擔公司債務。

2.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的,公司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承擔與法定代表人不同。3.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股東。壹般情況下,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例外:①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義務的,需要在未履行義務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2)如果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混淆,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

因此,法定代表人不享有也不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壹般情況下,股東不享有也不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但也有例外。

山西山竹律師事務所負責握手言和後變更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公司債務承擔,所以確實有人以此來逃避債務!

主體本身的問題是錯誤的,沒有明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兩個概念的區別。記住:“法人”不是人!

壹、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換句話說,“法人”不是壹個人,而是壹個組織。

《民法通則》也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壹般來說,法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人。

所以,應該問的是: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後,責任如何承擔?這是關於如何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二字。

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成立時股東出資到位,且在經營過程中未發生財產轉移或抽逃資金的情況,無論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是否變更,公司股東不再以個人身份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僅以公司剩余資產承擔責任。如果他們資不抵債,他們可以破產。

也就是說,無論法定代表人是否變更,只要公司成立時出資到位,後期沒有抽逃資金、轉移資產等行為,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承擔公司債務。

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或者資產轉移。有些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會提前更換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以逃避責任。在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應該進入破產程序。如果債權人想追究原股東或現股東的法律責任,就要找證據。如能證明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有虛假出資、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可根據情況追究個人責任。即使股權已經轉讓,法人代表已經變更,也不排除被追究的可能!

本文由展律師提供,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展律師,中央電視臺《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事訴訟。

法人以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的形式存在於社會生活中。以企業法人為例,法人變更包括公司合並、分立、重組、解散。

如甲公司分立,本公司股東會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形成合並或分立決議後,董事會將制定相應的方案,經過法律程序,形成乙公司和丙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壹般來說,分立後的公司對分立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A公司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不會受到債務人分立的影響。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先說公司合並,壹種是吸收合並,模式是A+B = A;壹種是新設合並,模式為A+B = C,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各方應當簽署合並協議,並完成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編制。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這也是從立法角度保護債權人權利的具體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合並前各方債務由合並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繼續承擔。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因法定代表人變更而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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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浩又跑路了。他怎麽能逃跑呢?就是公司原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是他,現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發生了變化。為什麽要改?由於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且公司的負債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負債,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壹個獨立的實體。股東只要完成了出資,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那為什麽要換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呢?有必要嗎?

1.負債累累的公司有什麽風險?會涉及到法人代表嗎?1,負債累累,公司難免會有很多官司,法院會申請執行生效判決。只要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支付義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將被限制高消費,空中飛人業務人員不便,必須趕緊更換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負責人還是實際控制人不好證明,但法定代表人是工商註冊的。

2.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出境。”公司欠錢,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境,也是影響不好。

3.負債累累的公司因為資不抵債而申請破產清算,會對其法定代表人產生壹定的影響。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個人責任”的含義應該是指個人有過錯。而且在企業破產過程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冊、文件等資料;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員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當法人代表很煩嗎?!

4.如果公司因為不按規定經營或者有違法行為而被工商或者稅務列入黑名單,那麽法人代表包括稅務負責人就更慘了。貸款買房是不可能的,孩子也不能移民。法人代表不容易,老羅趕緊換了公司法人代表。

二是公司有違法行為或者負債累累。如果更換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會沒事嗎?根據最高法執字第73號(2017)規定,被執行單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法院可以對作為被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的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退出限制措施。所以法定代表人變更只是形式上的變更,是否變更實質內容才是法院考慮的因素。

如果公司的違法行為是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造成的,更換法定代表人並不能免除原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比如虛增票數,即使更換了法定代表人,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第三,公司負債累累。有必要換股東嗎?雖然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大股東通常是董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並不穩妥。還不如轉讓股權換股東,和董壹起換,這樣妳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似乎是這樣。如果原股東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他們也全額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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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妳說的法人是指公司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妳說法人的時候,如果妳指的是公司。那麽這裏的變更應該理解為:公司名稱變更,公司分立合並。根據《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法人存續期間,法人名稱發生變更的,由法人承擔責任。所以如果妳指的是公司,新法人當然要繼承舊法人的債權債務。

如果妳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依法應當向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的事項。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壹致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只是變更《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對變更前的法定代表人不負責任。

法人變更後,新法人是否需要承擔原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

這應該是法人代表,不是法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債務原則上由公司承擔,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無關。但股東有向公司出資的義務,符合條件的在出資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公司歸公司,股東歸股東,雙方各自承擔責任。這也是我們公司的意義所在。但壹旦公司卷入訴訟並被強制執行,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也有法定代表人因為自己的債務而名譽掃地或者被限制權利,從而影響到公司。所以有些法定代表人就會利用這個差距,通過更換法定代表人來解決這個身高限制問題。但有些地方已經規定,這種情況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

另外,我們公司現在采用的是認購制。許多股東在轉讓股份時沒有將他們的出資到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股東應該還是明白這個出資問題的。所以不代表妳交了股權轉讓款,出資與妳無關。根據規定,如果明知對方未出資仍接受股權,需要對出資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股東參與公司章程的變更,尤其是股權轉讓涉及股權價值的判斷,所以如果新股東以不知情為由進行抗辯,恐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公司可以是法人。(部分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

3.企業股權發生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企業債權債務中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除非相關方確認。

4.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身份發生的債權債務與企業無關。

這個問題中“法人”的表述大概是模棱兩可的。

法人就是公司本身,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公司通常會變更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

結合房東的問題,如果只是法定代表人變更,並不影響公司的債務責任。

如果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可能屬於公司重組,也可能屬於原股東股權轉讓,具體要看債務上的具體轉讓協議。

理論上,只要股東出資到位,後期沒有資產轉移,公司債務用公司資產清償,而不是公司股東。

但在目前整體信托環境下,討債相當困難,公司股東可能會想很多辦法違約。

今天看了壹篇關於破產清算的文章,提到沒有法學這樣的學科,理論和實踐的差距如此之大。尤其是在破產法中,破產原因如此明確,法定破產條件如此低,但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破產清算而死亡的企業卻如此之少。(摘自唐慶林、李殊、張德榮《公司法權威解讀》)

實際控制人喪失、大股東資產轉移、債權人無法申請破產清算是很多債務糾紛中的常見問題。

我前陣子也遇到兩個案例:

在大股東的授意下,A公司借給關聯方B公司壹大筆錢,B公司已無力償還債務。A公司確認了大量壞賬,導致資產縮水。後來A公司也因為經營不善被債權人追債,但債權人無法要求B公司歸還借出的資金。

C公司由於經營不善,欠了很多錢,剩下壹個空殼。公司有些股東想要公司,但又不願意承擔那麽多債務,所以打算先清算,再從其他渠道回購。

所以最後不是欠錢急,而是借錢的人更生氣。

問題本身就是問題!

法人是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變更,如經營地址、經營期限、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權結構的變更,不影響其對變更前公司責任的承擔。

但如果這裏的法人是指法定代表人,那麽新的法定代表人就不對前任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負責。

新任法定代表人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該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股東責任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

首先,如果將“法人變更”理解為公司名稱變更,新公司將繼承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其次,如果將“法人變更”理解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則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債權債務全部由公司承擔的事實;

再次,公司股東發生變更的,除非股權轉讓協議對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有特別約定,否則債權債務仍由公司承擔;

最後,公司資產轉讓或收購,要看資產轉讓(收購)協議是否約定公司的債權債務。沒有約定的,仍由原公司承擔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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