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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之督察組織實施

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之督察組織實施

督察單位應當制訂督察工作年度計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建立督察任務臺賬,加強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

督察工作主要采取書面督察、實地督察等方式進行。

督察單位組織開展書面督察,應當要求被督察單位進行全面自查,並限期書面報告情況。

督察單位組織開展實地督察,應當深入被督察單位,通過多種形式明察暗訪,了解被督察單位實際情況。

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聽取被督察單位以及有關負責人情況匯報;

(二)查閱、復制有關制度文件、會議紀要、執法案卷等;

(三)詢問、約談有關單位和個人;

(四)實地走訪、暗訪;

(五)對收到的重大違法行政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或轉交有關部門,必要時可請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督察單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校、專業機構、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對被督察單位開展第三方評估,提出意見建議。

督察單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重點領域行政執法等某壹方面情況開展專項督察。

專項督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督察方式或措施。

督察單位開展實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組。督察組進駐後,應當向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開展督察工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

督察組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記者等方面的代表參加。

督察結束後,督察組應當撰寫督察報告,客觀真實反映被督察單位法治政府建設的進展、成效、責任落實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應當分析原因、找出癥結,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並幫助推動解決。

督察結束後,督察單位應當向被督察單位反饋督察結果,對存在的問題督促其限期整改。被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整改並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督察單位可以通過簡報、專報等形式向上級機關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通報督察情況或發現的問題,作為對被督察單位及其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或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

督察單位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探索推進“互聯網+督察”,提升督察工作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如實評價被督察單位,不得故意隱瞞或誇大督察發現的問題;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各項廉政規定,做到厲行節約、廉潔自律、公開透明,嚴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自覺接受監督。

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以及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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