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各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增設本地區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專用防偽產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殘次品和廢品應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集中銷毀;
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和印刷顏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全國發票更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發票更換,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發票變更時,應當予以公告;
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按要求開具發票印制通知書,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要求印制;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的企業名稱、使用發票的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和種類;
編號、規格、印刷顏色、印刷數量、起止號、交貨時間和地點等。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的成品應按規定驗收後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廢品應及時銷毀。
擴展數據:
包裹內容
發票內容壹般包括:票頭、軌號、聯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大寫和小寫金額、經辦人、單位蓋章、發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當包括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1993 65438+10月1,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專用章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呈橢圓形,規管長軸3厘米,短軸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細線。
上環刻有“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有生產者稅務機關所在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刷顏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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