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新房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竣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從房屋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買存量房的,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可在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稅務機關將開通個人住房房產稅申報繳納綠色通道,專門窗口受理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使用帶有銀聯標識的銀行卡,通過pos機當場繳納稅款,並取得通用繳款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