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稅,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即:納稅人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繳納期數由各分局自行確定。對逾年度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房產稅征收標準
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壹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三、房產稅納稅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擴展資料: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按年計算,分月繳納,申報期限為月度終了15日內。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的,按年計算,分月繳納,征期為月份終了後15日內。依照房產租金繳納房產稅的,按次或按月計算,於月份終了後15日內或開具發票時繳納。對國稅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經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核準,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按季申報納稅,申報期限為季度終了15日內,對於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納稅人,年度應繳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額度分別在1000元以下的,納稅人可以申請每年1月份壹次性全額繳納。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壹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