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工商、財政、國家稅務、地方稅務、勞動和保障、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建設、環保、水利(水務)、廣電、公安、物價、房管、衛生、城管、海關、人民銀行等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
有關單位是指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第四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第五條 蘇州市企業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信用信息中心),具體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並承擔蘇州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日常維護和管理。第六條 依據本辦法建立的蘇州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整合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信息互聯和***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並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第七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和規範的原則;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八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信息中心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分類、整理、儲存,形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活動。第九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單位提供和企業自行申報兩種方式。
信息提供單位是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指的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信息提供單位通過計算機網絡,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具體項目、範圍及標準,及時、準確地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
企業可以自行向信用信息中心申報關於本企業資質等級、產品及管理體系認證、商標註冊及認定、銀行資信等級、企業或者產品獲得的合法榮譽以及其他請求記錄的信息。企業自行申報信用信息,應當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原始的證明材料。第十條 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範圍:
(壹)企業基本情況: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企業類型,行業,登記註冊機關,成立日期,經營期限,開戶銀行及賬號、是否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號,核算方式,稅務登記驗證和換證情況,納稅人性質和稅務管理狀態,企業聯合年檢情況,進出口經營資格等;
(二)企業經營情況: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產值,營業額,稅後利潤,虧損額等;
(三)企業資信情況:資質認證,資格認定,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評級情況等;
(四)企業獲得行政許可以及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信息;
(五)所有進入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不良信用記錄;
(六)企業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規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七)提供單位按規定提供的其他信息。第十壹條 信息提供單位依法收集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在信用信息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給信用信息中心。已提供並公示的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的,原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修改、刪除的意見。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信用信息中心不得擅自更改企業信用信息。第三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披露包括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是指信用信息中心將信息提供單位所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經過整合後,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為。
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是指社會公眾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查詢途徑獲取所需相關的企業信用信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