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的通知》(國發[1987]94號)第六條規定,“從事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分別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從事廣告業務的納稅人必須取得廣告業務範圍,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照《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未取得廣告業務範圍的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在廣告營業稅範圍內,應按照相應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稅目註釋中的規定,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標、海報、櫥窗、霓虹燈、燈箱等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化體育節目或者公告、聲明的業務。根據“廣告”稅目,營業稅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利用媒體和載體平臺;第二是宣傳;三是提供相關服務。
(三)廣告相關服務,是指納稅人通過媒體和載體宣傳、發布其客戶的商品和服務時,所提供的設計、制作、安裝等相關業務。廣告相關服務按“服務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
(四)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海報、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進行宣傳發布,是指利用媒體和載體進行宣傳發布,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在報紙、期刊、書籍、雜誌和目錄上做廣告。
2.通過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和幻燈片播放廣告。
3.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建築物或者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墻面等。張貼廣告。
4.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商場等場所內外設置、張貼廣告。
5.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6.以布、氣球、充氣裝置等形式發布、播放、設置、張貼廣告。
7.利用禮物和傳單做廣告。
8.利用互聯網、短信和彩信做廣告。
(五)不具備廣告業務的納稅人將載體以租賃形式轉讓給他人經營、發布廣告,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受讓方向無廣告業務的納稅人支付的租賃(包)費,不得從應稅營業額中扣除。
(六)納稅人接受委托組織(協調)客戶參加車展、舉辦新聞發布會、進行市場調查等活動,不符合征收廣告業營業稅的條件,不屬於征收廣告業營業稅的範圍。對他們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相應的稅目征收營業稅。
(七)納稅人從事廣告和其他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營業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二。廣告業應稅營業額
(壹)廣告經營方式包括自營廣告業務和代理廣告業務。
1.自營廣告業務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以及利用自有媒體和載體發布廣告的業務。
自營廣告業務,按照向委托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扣除費用。
2.代理廣告業務,是指接受委托為廣告發布者提供介紹的業務。
代理廣告業務的營業額是其總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商(包括媒體和載體)的廣告費後的余額。
納稅人在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的廣告費時,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真實的廣告合同(或協議)和廣告附表,否則不得從應稅營業額中扣除。
(二)廣告業納稅人因業務需要委托其他納稅人設計、加工、制作發生的費用,不得扣除;納稅人接受廣告公司委托設計、加工、制作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種和稅目納稅。
(三)廣告納稅人以“買斷”或“承包、租賃”方式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除第壹條第(五)項情形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買斷費”或“承包、租賃費”可在經營期內按月平均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廣告業納稅人取得的廣告收入包括貨幣、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
三、廣告行業扣款項目管理
(1)廣告納稅人當期的應納稅營業額,按照已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可抵扣的廣告費用後的余額計算,應抵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畢。可抵扣廣告費是指第二條第(三)項中已實際支付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廣告費及月平均抵扣金額。
(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扣除。
1.扣款憑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虛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1)付款人與實際付款單位(指直接向廣告發布者付款的單位)不壹致;
(2)憑證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壹致;
(三)經營內容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
2.扣除項目費用和其他費用不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廣告扣款憑證管理
納稅人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下列情形:
(壹)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且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且該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是合法有效的憑證;
(二)向境外單位或個人付款,憑該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稅務機關對收到文件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員的確認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
五、廣告納稅人在進行營業稅申報時,除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報表外,同時報送《廣告營業稅抵扣項目清單》,作為納稅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