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加上配偶的名字有以下三種情況:
壹、全款房房產證
1、帶上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及其復印件;
2、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
3、所需的費用:110元手續費、80元手續費。大概20個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房產證。
二、有貸款房產證加名字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手續變更;
2、辦理所需要的費用:除了前面說的110元手續費外,如果貸款是公積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需要加200元費用;
3、其他的步驟和前面無貸款的流程壹樣。
三、如果是婚後買的房,不管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是夫妻***有財產。如果覺得沒安全感,壹定要加名字才放心的話就拿著房產證直接到房地產交易部門申請辦理壹個***有證就可以了,無需額外負擔費用,帶上房地產權證、結婚證、雙方親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即可。
擴展資料
夫妻壹方擅自出賣房屋糾紛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壹種情形:在夫妻***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雙方(另壹方為***有權證)時,夫妻壹方與第三方簽訂房屋出賣合同的;
第二種情形:在夫妻***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壹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第三種情形:在夫妻***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壹方,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通常情況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現的夫妻壹方擅自出賣房屋導致的糾紛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在***同***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有人擅自處分***有財產的,壹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壹方擅自出賣夫妻***有房屋的,若買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另壹方不能追回該房屋。
《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壹條規定,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同***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