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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法律解析:1,公式中的“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款項(2)土地開發的成本費用(3)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4)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費(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

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

上面列舉的四級累進稅率,以及每壹級“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都包含這個比例。

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以采用以下簡單算法: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可以是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具體公式如下:

(壹)增值額不超過項目扣除額的50%。

土地增值稅稅額×30%

(二)土地增值稅超過抵扣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100%×40%—抵扣項目金額× 5%的增值稅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進行銷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收和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壹)隱瞞或者謊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二)提供虛假扣除項目的;(三)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房地產評估價的價格轉讓房地產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壹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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