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適用於發生視同銷售、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壹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的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填報房地產企業發生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結轉完工產品業務,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納稅調整額.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第22行第1列減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等於第1列"稅收金額".
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填報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銷售收入,按稅收規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額.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第24行第1列減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等於第1列"稅收金額".
房地產匯算清繳時有哪些調整事項?
房地產企業涉及匯繳最重要的文件無疑是國稅發〔2009〕31號公告,雖然實行已實施近11個年頭了,對其中規定的理解還有諸多爭議.下面結合匯繳實操和31號公告,整理壹下主要步驟.
1、間接法
目前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是按照間接法設計的,也就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後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企業所得稅.這點去看看申報表主表就壹目了然.
基於此,會計核算或經審計的利潤表是所得稅匯繳的基礎.我們後續所做的所有納稅調整,都是基於稅會差異來進行調增或調減的.
換個角度,理論上,如果該企業會計不做賬,我們直接按照稅法規定來填列收入、成本、費用等,也是可以和間接法計算得出相同的結果的.
2、壹個核心調整表
基於上述理論,我認為對於地產企業而言,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是最重要的兩張表,特別是A105000,基本上所有企業的匯繳都圍繞此表進行.
3、壹個核心毛利額計算
地產項目公司,如果還沒有項目結轉收入(指稅法口徑,實操上存在會計上未結轉,但根據稅法規定符合收入結轉條件的情況),匯繳申報和常規企業差異不大.
疑難: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時點
但如果當年度有項目結轉情況,特別是有多期項目結轉情況,加之考慮歷年結轉收入和成本調整情況,則當年度匯繳會復雜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