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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已開具銷售發票,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需要

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在進行專項納稅評估時,發現房地產企業存在8個涉稅問題。

首先是隱瞞預售房款。房地產企業申報季度所得稅時未按規定執行。預收款項未全部記入“預收收入”,而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或“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未反映收入,未出具《房地產開發銷售預收款憑證》。同時,預售房款未按規定及時申報預計利潤,或擅自降低預計毛利率。

二是隱瞞銷售收入。比如聯合銷售公司,將部分房款存入銷售公司賬戶,少開發票,不做房地產企業銷售收入;收到銀行按揭款後,不及時入賬,掛靠“短期借款”科目;銷售高度低於2.2m的樓頂車庫、雜物間、閣樓,在銷售房屋時自制收據,將收取的款項掛作“其他應付款”或簡單作為“小金庫”;故意錯列會計科目,不記錄收入。

三是延遲確認收入。未按時結轉產成品收入,未確認跨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完工部分的收入或故意拖延實現項目結算收入。實際利潤率高於預期利潤率的收入延期結轉,造成虛假納稅申報,未按照稅法及其相關文件的規定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壹旦企業資金鏈斷裂或者房地產銷售完成,通過延遲結轉收入,很容易形成欠稅。

第四,視為沒有收入的銷售。開發的產品用於俱樂部、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租賃、抵押項目資金、交換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不確認收入,也不按規定作為銷售處理。

五是不申報土地出讓收入。以房換地,以土地抵押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等。,通常不做賬務處理或直接沖減應付賬款,也不銷售。

六是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向股東低價銷售,未按稅法規定確認向關聯企業貸款的利息收入,通過關聯物業公司、銷售公司、建築安裝公司進行利潤轉移。

第七,成本核算錯誤。未按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稅收成本列多列,形同虛設。壹方面,利用項目多、建設周期長、收入成本滾動的特點,混淆了完工產品和未完工產品的直接成本,將間接成本(應分攤的同壹成本)全部計入完工成本對象,未在完工產品和未完工產品成本對象之間歸集和分配全部成本支出,或者因多個項目同時開發而無法區分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未劃分各成本對象(項目)的面積。另壹方面,已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並未根據可銷售面積和當期已銷售的可銷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進行確認。

第八,重復記錄成本和費用。在總承包中壹般簽訂合同金額,同時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從總承包中劃出部分單項工程,單獨簽訂單項合同,重新開具建築業統壹發票,重復記入成本,或者對總承包中包含的工程材料另開增值稅發票,重復記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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