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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行業做項目清算是什麽意思?有哪些程序?

由於房地產項目時間較長,多數房地產企業按照預付款的壹定比例預繳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項目清算是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進行清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所需程序和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87號,有關規定如下:二。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壹)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2 .未完工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3 .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者自用的;2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 .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五、土地增值稅清算資料應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的規定提交,納稅人應在符合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書面申請和土地增值稅申報表;(2)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費用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結息通知、工程合同結算表、商品房買賣合同統計等。;(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相關的證明材料。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清算項目的,還應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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