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房屋(或土地)獲得的拆遷補償費和其他補貼或用於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和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其他補貼,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被拆遷個人在拆遷過程中,因拆遷自用普通住房或房屋及其他區域產權調換而取得的補償費,暫免征收營業稅。
由於拆遷補償營業稅的稅務處理沒有統壹的政策,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門經辦人進行溝通,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處理稅務。
第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壹步規定,這裏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征土地增值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從政府獲得的搬遷補償款,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這種情況下的免征應經原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批準。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註意是否取得了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未收到批文的,應視為銷售或轉讓房地產,應預提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1.搬遷補償費余額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並沒有關於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範拆遷補償稅務處理最重要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搬遷後重新購建與搬遷前性質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置換),應當將上述搬遷補償收入的盈余加上各種拆遷固定資產的出售收入,從各種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中扣除,以沖減企業置換固定資產的原價。
(二)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搬遷後不置換性質和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上述拆遷補償收入加上各種拆遷固定資產的出售收入減去各種拆遷固定資產的折舊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際操作中,內資企業收到的搬遷補償的稅務處理也參照1999年12月30日的文件執行。國稅函[2003]115號多次。根據這壹文件精神,許多地方的稅務機關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
2.搬遷過程中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對於內資企業,當搬遷補償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13號的規定,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內資企業遇到這種情況,應以稅務機關的批復作為確定是否需要對虧損進行所得稅調整的依據。
(2)對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若幹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就損失的種類、程度、數量、價格、原因、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財產損失的,同時附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證明文件,財產損失由外部企業造成的,附企業外部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財產損失證明文件。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重點檢查企業的財產損失。對於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如果沒有提供上述資料,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搬遷補償費是否不足以彌補企業搬遷造成的費用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更多的取決於專業判斷。
3.企業搬遷涉及所得稅的稅務處理和財務處理的區別從上述規定來看,收到搬遷補償的財務處理和稅務處理有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財務上規定搬遷補償費核銷相關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即不影響搬遷企業的損益。但在稅收中規定,這種余額應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即通過減少可在稅前列支的折舊,計入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重置相同或類似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將在以後年度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為穩定起見,對於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計算所得稅的企業,在將搬遷補償余額轉入資本公積時,應按照余額金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留遞延稅款抵減(而不是將余額全額計入資本公積),並在以後年度按照會計和稅法規定的折舊計提差額逐年核銷抵減。
(2)搬遷後未更換相同或類似固定資產時,余額的處理沒有明確的財務規定,但根據稅法規定,此類情況應作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③財務上,可從搬遷補償中列支的費用和損失包括被搬遷機器設備的拆除、運輸、重裝、調試等費用,但在稅收上不明確該費用是否可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4)財務上,規定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作為搬遷補償直接核銷。我們理解這裏所說的安置費用主要包括“買斷工作年限”的壹次性補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壹次性補償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文件也規定,各種補償性支出金額較大且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平均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在企業搬遷過程中,如果部分員工涉及“買斷服務”或支付其他報酬,也要註意稅務機關是否允許買斷服務報酬在稅前壹次性扣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按年扣除,在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時,就會出現可扣除的暫時性差異(即遞延稅款借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