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
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法規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法規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稅法中沒有對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的會計核算作出規定。
擴展數據:
壹般情況下,壹個企業剛收的發票數量是25張。如果不夠,可以申請增量或者版本。
增量:適合金額低但開票量大的公司,比如小店。
版本添加: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金額相對較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二)未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上述涉及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假專用發票的;
5.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
7.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購買、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4)所售商品均為免稅商品。
上述情形下的壹般納稅人已領取並使用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余額的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應稅服務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