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單位出租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並從事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擴展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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