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這裏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顯然,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不包括非居民企業股東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或者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有人得出了“居民企業股東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股東是否可以轉讓分紅權”,甚至稅務籌劃等事項。
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扣繳義務何時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7號(2017)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當源泉扣繳的收入為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相關扣繳義務發生日為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實際支付日。(這個和原來不壹樣,原來是利潤分配日或者實際支付日,現在是實際支付日。)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發生扣繳義務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