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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取得的哪些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妳好,會計學校的小海老師來回答妳的問題。

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在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中也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那麽,哪些符合條件的公益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呢?財稅[2009]122號明確了這壹點。

財稅[2009]12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非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中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原則規定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即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壹原則體現在財稅[2009]122號。比如“政府購買服務收入”就不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

比如壹個城市的慈善基金會,是符合稅法規定的非營利組織。2008年,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收入200萬元,捐贈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2萬元,政府補助收入65438+萬元。此外,基金會出租了壹套房產,租賃合同約定,對方當年應支付租金4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故本案中慈善基金會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40萬元,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40 × 25% = 10(萬元),其他收入符合財稅[2009]122號規定。

在處理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時,壹定要檢查非營利組織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的有關規定。如果不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條件,相應的免稅收入就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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