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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尼泊爾水能資源的開發條件

為對尼泊爾地面和地下水資源進行合理使用、保護、管理和開發,及時、合法和合理使用水資源,防止環境和其它不利因素對水資源的影響,防止水資源汙染,特制定本法。

第壹節 概要

1、該法名稱《水資源法2049(1992)》

2、該法自發布公報之日起生效

第二節 定義

1、水資源(Water Resources)即在尼泊爾領域內的地面水、地下水等形式存在的水。

2、合理使用(Beneficial Uses)即以現有財力物力合理使用水資源。

3、獲許可證者(Licensee)即獲得使用水資源許可的個人或團體。

4、用戶協會(Users Association)即根據5款成立的水用戶協會。

5、規定的(Prescribed或As Prescribed)即本法規定或依本法制定的(規則)。

第三節 水資源所有權

尼泊爾領域內水資源所有權屬於尼泊爾國家。

第四節 水資源使用

1、未根據本法獲得許可證,任何人無權使用水資源。

2、但下列情況使用水資源,無需許可證。⑴個人飲用水和家庭用水。⑵個人或家庭所擁有土地的灌溉。⑶村舍企業水車和水磨用水。⑷個人船只在本地運輸。⑸土地所有者對所屬土地範圍內水資源的使用。

3、個人或團體應合理使用水資源,不得對他人造成危害。

第五節 水用戶協會

1、願遵守制度為集體利益使用水資源的人可依法成立水資源協會。

2、水用戶協會應在指定官員或當局處註冊。

第六節 水用戶協會是法人團體

1、水用戶協會是可延續的自治法人團體。

2、水用戶協會擁有自己不同業務用途的章印。

3、水用戶協會可像個人壹樣,有權以任何手段獲得、享受、銷售、處理或安排固定或不固定資產。

4、水用戶協會可像個人壹樣,提出投訴或被投訴。

第七節 水資源使用優先順序

1、壹般來講,使用水資源順序如下:

⑴飲用水和家庭用水,⑵灌溉用水,⑶畜牧業和水產業等農業用水,⑷水電項目,⑸村舍工業、工業企業和采礦用水,⑹航運,⑺娛樂,⑻其它。

2、使用水資源發生糾紛,水用戶協會應根據1款優先順序了解該水資源使用是否與四節3款符合,並通過必要詢問,做出裁決。

3、上述2款水用戶協會做出的裁決對有關各方均有效。

4、上述2款水用戶協會裁決程序應有明文規定。

第八節 用水許可證

1、希望調查或使用水資源的個人或團體,應向指定有關官員或當局提交申請,附上經濟、技術、環境調研報告以及其它規定材料。

如僅申請對水資源調查,不必提交上述研究報告。

2、收到上述1款所述申請,有關官員或當局應進行或責成進行必要詢問,按規劃(Format)規定期限和條件並給申請人發放許可證。對水資源調查申請,收到申請30天內發放許可證;對水資源使用申請,收到申請120天內發放許可證,

3、在本法生效前,正在使用水資源的個人或團體,應在本法生效1年內,向指定官員和當局提交申請並附上規定材料。四節2款情況除外。

4、根據上述3款收到申請60天內,有關官員或當局應進行必要詢問並根據規劃發放許可證。

5、或許可證人應向政府支付使用水資源的費用或年費。

6、如或許可證人想售出或轉讓許可證,須經有關官員或當局批準。

第九節 水力發電項目

1、水力發電項目所需水資源調查和使用許可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辦理。

2、有關水力發電項目的水資源利用事宜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節 政府可使用和開發水資源

1、政府使用國家擁有的水資源不受本法約束。

2、為擴大水資源公***使用範圍,政府可接管、開發任何人根據本法在使用的水資源,以及土地、建築、設備和工事結構。

解釋:本法中“擴大水資源公***使用範圍”指的是這種使用不會損害現有用水利益人,而只能使更多人受益。

3、政府應對2款接管有關人的土地、建築、設備和工事結構進行補償。

4、3款所述補償數量以政府擁有的土地、建築、設備和工事結構現行價格確定(扣除折舊和貶值)。

第十壹節 水資源開發項目移交

1、政府可視必要時期和條件,將十節1、2款開發的水資源項目移交給任何水用戶協會。

2、有關水用戶協會將擁有1款所述移交項目所有權,經營該項目。

第十二節 水資源合同

政府可根據現行法律,與任何本地或外國企業、社團或個人簽訂合同,並根據合同開發、促成開發、利用任何水資源或擴展水資源項目。

第十三節 水資源項目服務條款和收取服務費的決定利

1、獲許可證人在與他人設定交換條件和服務費基礎上,可向其提供水資源項目產生的服務。

2、提供政府開發的水資源項目所產生的服務,可依法確定和收取服務費。

第十四節 服務終止

沒有支付服務費、接受服務不規範、濫用服務或違反規定條款,可停止為其服務。

第十五節 訂立其它約定

如政府或獲許可證人要求和他人訂立另壹調查或使用水資源的約定,在預先通知相關人員後,可訂立這種約定。因此引起任何損失或危害,政府或獲許可證人應承擔補償責任。

如有意外事故發生而須營救,或有理由懷疑水資源被不規範使用或濫用,政府雇員可不必預先通知相關人員即訂立其它相關約定。

第十六節 使用、申請使用他人土地和房屋

1、如必須使用某些土地和房屋,或使用或需要使用任何人來實施下列職能,獲許可證人可向政府遞交申請:

⑴水壩建設

⑵河道、壕溝或隧道建設

⑶地面或地下水箱設置,或鋪設管道

⑷池塘建設或建立配水中心

⑸為開發水資源須實施的其它必要工作

2、收到1款所述申請,經必要詢問後,政府可提供這樣的土地和房屋給申請人,就像根據現行法律提供土地和房屋給社團壹樣。

3、如政府或獲許可證人已開始實施開發和使用水資源的建設工作,政府可禁止該區域土地和房屋約定的使用;或禁止為其它相關建設工地規定的距離或範圍內土地和房屋約定的使用。政府或獲許可證人應對因此受損的人進行補償。

第十七節 水資源工事結構的安全

1、政府可按許可證要求或根據需要,對任何水資源工事結構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2、根據許可證要求采取1款所述安全措施,所有發生的費用應由獲許可證人負擔。

第十八節 水資源質量標準

1、政府可發布公報,確定各種用途水資源的質量標準。

2、使用水資源須符合1款所述標準。

第十九節 水資源汙染

1、政府可發布公告確定水資源汙染限度。

2、任何人不得通過使用、丟棄垃圾、丟棄工業廢物、投毒、化學毒素汙染水資源,使其達到1款所述汙染限度。

第二十節 保護環境

使用水資源不得對環境產生副作用,例如造成土壤侵蝕、洪水、山崩等。

第二十壹節 吊銷許可證

1、如獲許可證人的行為與本法或依本法制定的規則相悖,有關官員可向獲許可證人發出命令限期改進。

2、如獲許可證人在1款規定期限內沒有改進,有關官員可吊銷其許可證。

3、在吊銷許可證前,應給被吊銷許可證人合理機會解釋。

第二十二節 處罰

1、有關官員可向任何行為與本法或依本法制定的規則相悖的人處以最高5000盧比的罰款。如這種行為導致他人受到危害,要對受害人實施補償。

2、任何人沒有本法要求的許可證而使用應有許可證的水資源,或者沒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辦,有關官員可處以最高5000盧比罰款,並制止其行為。

3、任何人盜竊、濫用、不規範使用水資源項目的服務,有關官員可向其處以與服務量等值罰款。

4、任何人非故意對飲用水、水壩、溝渠或水資源工事起了不良作用、毀壞、破壞或傷害,或導致這樣的行為發生,或打算這樣做,將處以與損害價值相等罰款或關押最高10年,或二法並用。

第二十三節 上訴

任何人對根據十、十五、十六節補償的決定不服,或對根據二十壹節吊銷許可證的決定不服,或對根據二十二節的1、2、3款有關官員發出的懲罰命令不服,可在35天內向受理上訴的法庭上訴。

第二十四節 規則制定的權利

1、為實現本法目標,政府可制定相關規則。

2、政府可專門對下列題目制定規則:⑴有關飲用、灌溉、航運、工業、娛樂等類似用水的事情。⑵有關水資源保護、防洪和土壤侵蝕的事情。⑶有關環境保護的事情。⑷有關接受任何水資源項目服務應向政府支付費用等事情。⑸有關水資源汙染防治事情。⑹水資源使用方式。⑺有關設定水資源項目服務標準的事情。 ⑻有關使用水資源導致的事故、詢問這樣的事情和相關補償事情。⑼有關用戶協會以及和用戶有關的包括向用戶提供保護和便利的事情。⑽其它和水資源使用開發有關的事情。

第二十五節 廢除

1、《河道、電和水資源法2024》自此廢除。

2、在本法生效前,根據《河道、電和水資源法2024》和相關規則、命令實施的任何行動被視為合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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