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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壹、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①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壹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②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③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實施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麽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主體針對負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財產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強制手段。直接強制執行包含:劃撥、收繳、拍賣。間接強制執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義務人承擔費用)、執行罰(收取強制金促使義務人履行,如滯納金)。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均屬於行政強制,兩者也都通過壹定的強制性措施表現出來,但二者仍有著明顯的區別:

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壹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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