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納稅人壹般分為無風險、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4個等級。
被列為風險納稅人的企業將成為稅務機關重點監控的對象,被暫停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以及進入稅務“黑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影響企業形象。
企業需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加以整改,及時解除異常,做到合法經營、依法納稅。
企業在下列情況下會成為風險納稅人:
1、註冊公司後不經營也不申報納稅;
2、不按時進行納稅申報或者繳稅出現異常情況;
3、長期進行零申報;
4、開具的發票出現問題;
5、在納稅時進行虛假申報;
6、未按時對開票軟件進行更新或是清卡報稅;
7、其他特殊情況,如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為同壹人的,企業註冊地址被列入“高風險地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