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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晚了只做了輪候查封!非首封還有用嗎?

封晚了只做了輪候查封!非首封還有用嗎?

在訴訟案件中,作為原告經常會查封被告的財產。碰到被告的經濟能力已經很差、外債很多時,常發現被告財產已經被別人封了,自己只能封到第二位,做輪候查封了,這時心裏難免敲小鼓,那還有用嗎?

答案是:沒有首封理想,但還是有用的。

首先,如果首封的債權人談和解搞掂了,債務人拿自己的其他財產償還了,首封的債權人解除了查封,那自然而然地,妳就從排老二成了首封了。

其次,無論是股票、房產,還是其他財產,如果首封所對應的債權金額不大,還有剩余,那麽就留給輪候查封了。妳可以理解為,壹個鍋,前面的人,拿了碗盛了湯,剩下的還是妳的。

再次,如果債務人(非公司)欠了好多人的債,但被查封的財產無法償還所有債務,那麽,取得了勝訴判決的輪候查封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查封財產進行分配。

小提示:當然,時機很重要,如果等財產分配方案做出來了或分配完了,那想分也分不到了。

參與分配所對應的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50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上面有兩個關鍵詞:

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也就是不包括公司。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夠還所有債權了。此時,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大家***同分。

具體怎麽分配--

第508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也就是說,抵押、質押這些優先債權先走壹步,然後大家按同壹比例受償,債權大,分多點;債權小,分少點(按同壹比例計算所得)。在實務中,法院有時為了補償首封人財產保全的“貢獻”,會給首封人預留其欠款的20%金額,剩下的普通債權人再***同分。

1、專業-壹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怎麽還?

2、專業-允許個人破產,自此就可以愉快的創業了嗎?

總結為三句話:

1.擔保權人(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是優先的。

2.大家都各自拿著壹份判決書/調解書,被執行人是公司的,誰動手快、誰先分到(公司還沒破產清算哈)。

3.大家都各自拿著壹份判決書/調解書,被執行人是個人的,重點來了,他/她已經財產不夠分了,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到其他債權人的)分配,按同壹比例、***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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