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流通的股票壹年以上(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進行短期投機所獲得的股權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都是免稅的,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重復征稅,所以不征收。但是要註意理解關系。
註:應確認“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收入,但計算所得稅時應剔除該收入,因為支付方(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已繳納所得稅,所以接收方不應再繳納所得稅(即免稅)。
擴展數據
中國境外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負擔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的境外所得稅稅前扣除,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可抵扣部分是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該項收入負擔的部分。這有兩層意思:壹是外國企業在境外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二是僅限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所得的部分,不屬於所得承擔的部分不予抵扣。
為了防止國家稅收利益的損失,這部分稅收抵扣是有最高限額的,即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本法規定應繳納的所得稅,超過部分以後年度不得抵扣或抵扣。同時,在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年度的相關完稅憑證。
所謂“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所謂“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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