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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西部大開發企業能夠享受何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壹、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的規定:“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另行發布。

三、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的規定:“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凡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規定條件,但由於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規定完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手續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後享受原稅收優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壹條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的規定:“ 壹、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如不再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需明確列示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及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對應條款項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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