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在壹定的政治經濟條件下對國家、社會和經濟所產生的影響或效果。由於它同稅收職能存在密切的聯系,故人們又經常把它和稅收職能合並起來,統稱為“稅收職能作用”。
稅收作用是對象化了的稅收職能,是行使稅收職能產生的效果,是稅收職能與壹定的政治經濟條件相結合的產物。
它是有條件的,具有因時因地而異的特點,可以隨不同國家或同壹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在不同社會制度下,由於政治經濟條件不同,稅收的作用也就存在著廣度和深度上的差別。在資產階級統治的社會制度下。
稅收為實現統治階級的國家職能發揮作用;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稅收為實現社會主義國家職能發揮作用。在同壹社會制度下,由於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和政治條件的差異,稅收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