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票方法
負發票與負發票壹起開具。只有在退貨,對方和我司都已入賬的情況下,才能拿到買方當地國稅機關開具的退貨證明,然後經國稅局批準才能開具負發票。對於已開具的發票,我們只需要收回發票,扣除發票即可作廢發票。
處理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增值稅申報“壹窗式”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第壹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出現銷售退貨、銷售折扣、原藍字專用發票填寫錯誤等情況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負發票
(1)如果賣方在開具專用藍色發票當月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同時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始電子發票信息作廢。如果賣方已將記賬與賬務處理相結合,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且不得將已開具的藍字發票作廢,也不得將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但開具抵扣聯的負面發票時,必須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報稅務局審批後,才能在金稅防偽稅控系統中開具。
如果賣方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無論記賬聯是否已做賬務處理,賣方都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額,不得將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作廢,也不得將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
(2)如果買方不能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和抵扣,賣方收到買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退購證明或折扣申請,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銷項稅額抵扣憑證,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不得作廢,紅字普通發票也不得作為銷項稅額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