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縣級副職、鄉級副職。
副科級從9級到13級,是我國幹部最低行政級別的領導職務名稱。相當於壹個縣、縣級市或地級市設立的區級局的副局長、局長、鄉鎮黨委副書記、副鄉長,壹個縣、縣級市、市轄區的縣級公安局隊長、派出所所長、紀委辦公室主任。
公務員除了職務,還有職級。公務員的職級不僅反映了公務員的職級、職責和職位難易程度,也反映了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任職資格等素質條件和工作狀況。這是中國公務員制度的壹個特點。
各國公務員都有職級,只是確定職級的依據和職級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美國等實行職位分類的國家,公務員級別反映的是公務員職位的責任程度和難易程度,與公務員本人的資歷無關,級別不隨人而變。
職責和難度相同的崗位,分配到相同的級別,崗位的任務和職責不變,級別不變。在實行等級分類的國家,公務員的級別主要體現公務員本身的資歷和資歷。級別跟著人走,同樣的職位可以由不同級別的人擔任。我國公務員的職級不僅考慮了職務分類的因素,而且吸收了我國傳統的官員等級制度、幹部等級制度和現代等級分類的因素。
副廳級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行政序列之壹。在事業單位是八級職員,屬於領導序列中最低的級別,包括正科級、副科級、正科級、副科級、正廳級。副局長也是副科級。壹般來說就是科級單位副職的職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