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技術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確認無效的技術合同,查處違法的技術合同。
各級計劃、財政、稅務、金融、物價、統計、審計、司法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職責範圍內支持技術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並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技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使用國家統壹的技術合同文本。第五條技術合同應當予以認定和登記。技術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合同的研究開發方、轉讓方、咨詢方、服務方必須向省科委或其委托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合同的研究開發方、轉讓方、咨詢方、服務方不在本省的,合同的委托方和受讓方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備案。
技術合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前款規定主動履行技術合同登記手續的,經檢查發現,技術合同管理機關有權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甚至決定處以罰款(罰款不得超過合同交易額的5%)。
技術合同應當壹次登記,不得重復登記。
當事人對未經登記的技術合同有疑問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技術合同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已登記的技術合同變更、解除、撤銷或者宣告無效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手續。第六條技術合同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繳納合同確認登記費。其標準是:
1,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費最低10元;
2、技術合同成交額不足十萬元(含十萬元)的,按合同登記費的3‰收取;
3、技術合同成交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的,按合同登記費的2‰收取;
4、技術合同成交額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收取合同登記費;
5、技術合同成交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按合同登記費的0.5 ‰收取。
收取的登記費包括合同調查審查費、管理費、工作費、技術合同登記員培訓費、評審費和技術市場發展基金。
收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第七條當事人履行技術合同,取得技術收入後,單位應當從技術凈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獎勵費,獎勵對項目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此項獎勵費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征收獎金稅。
扣除項目成本後,技術賣方可從技術凈收入中提取10%-30%的獎勵費。
向我省農業、鄉鎮企業和老、少、邊、窮地區提供技術所獲得的凈收入,可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對於技術中介收入,單位可提取5-10%的費用,獎勵有功人員。
通過技術貿易引進和吸收新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的技術購買者,可在項目投產後兩年內,從新增利潤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獎勵費,獎勵對項目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
技術合同經確認登記後,當事人可以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技術貸款。
當事人履行技術合同取得的收入,應當憑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技術合同在減免稅、信貸和計劃項目等方面給予優惠。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未經登記或登記的合同。第八條提取獎金的單位,憑技術合同登記證、工程成本會計憑證、銀行收據(復印件),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獎金審批手續。銀行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甘肅省技術合同提取獎勵和現金審批表》支付現金。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免稅優惠。第九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受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申請;
(二)依法認定技術合同;
(三)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進行分類登記、歸檔,向當事人發放技術合同登記證,並在合同文本上加蓋甘肅省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
對於主要條款或者相關資料不完整的合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正。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完畢,方可申請確認登記。
認定為非技術合同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本上註明“未登記”字樣。
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除不予登記外,視情節輕重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核定技術性收入;
(五)審核獎勵費比例,辦理獎勵費審批手續;
(六)負責技術合同的統計分析,並按時向甘肅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報告;
(七)根據雙方申請,在技術合同登記前辦理合同鑒證手續;
(八)指導當事人訂立和履行技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