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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由於其他因素,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實行自查自報、自糾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政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地區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對當事人進行勸說和制止。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相關違法行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處理;屬於其他部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主管部門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舉報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隱患:

(壹)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如實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三)礦井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額組織生產的;

(四)運輸工具和農業機械超速、超載、超載或者非法載人、無證駕駛或者無證駕駛的;

(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超過用量、定額、範圍,改變作坊用途生產或者使用國家嚴禁使用的違禁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或者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並實施教育培訓計劃,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在停產整頓和技術改造期間,擅自組織生產經營或者施工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勞動者健康的工藝、設備、原材料,或者生產經營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產品的;

(十)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經營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規定通過設計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十壹)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尾礦庫未能與居民區(樓)、學校、幼兒園、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建築物保持安全距離的;

(十二)重大危險源未按照規定安裝泄漏報警、監測預警、安全聯鎖等裝置或者系統,不能實現實時有效監控的;

(十三)采用不正當手段造成監控、監視、聯鎖、報警、保險等裝置或系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

(十四)非法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礦產資源或者關閉取締後非法生產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十五)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濃度和強度超過規定範圍,但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也未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的;

(十六)井下作業人員開采的非煤礦山未按規定采用機械通風,或者通風條件不能滿足井下作業需要,或者未按規定使用鎧裝電纜的;

(十七)未按照規定使用取得礦山安全標誌的設備、設施或者使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未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

(十八)未按照規定安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工藝、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自動控制系統,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大型、高度危險化學品裝置的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聯鎖報警和緊急停車系統的;

(十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未輪流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未執行帶班制度,與工人同時下井的;

(二十壹)不執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導致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或者拒不執行有關執法部門下達的安全監管指令的;

(二十二)事故單位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未在限期內落實的;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安全生產保障的需要落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占用或者挪用安全生產資金的;

(二十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構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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