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建、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或者誌願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督和具體業務指導。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壹)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二平方公裏或者居住人口壹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壹)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五)公路特長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六)本款第(壹)、(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建成後,應當報省消防救援機構驗收,且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並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第十壹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的招錄,應當按照省消防救援機構統壹下達的計劃,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錄。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專職消防員由單位自行調配或者招錄。第十二條 招錄的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誌願從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專職隊員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消防文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征兵的體格檢查標準。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專職消防員優先從具有消防技能和專業特長的人員中招錄。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退出專職消防隊:
(壹)年齡超過四十五周歲;
(二)身體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三)規定期限內未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消防員的情形。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統壹調度,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現場勤務,處置災害事故;
(二)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及器材裝備,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準確統計轄區接警出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數據,按要求上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六)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普及消防知識,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開展防火巡查,督促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