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的銷售稅適用簡易方法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按照下列公式確定: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二手商品,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延伸閱讀:
/view/9510.htm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80萬元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註: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所調整。同時,現有政策將納入細則。現行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1994制定的,已經不適合實際情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增值稅管理能力,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降至50萬元和80萬元。
原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1萬元以下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654.38+80萬元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 154號)規定,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是指貨物銷售額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超過該納稅人年度應稅銷售額總額50%,批發或者零售貨物銷售額不足50%的納稅人。
2.哪些單位和個人按照或者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註: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辦理壹般納稅人。
原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原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個體經營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即個體工商戶根據其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但部分個體工商戶收入規模較大,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是不公平的。為此,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征收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規定,非企業單位經常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3.壹般納稅人標準
●壹般納稅人是指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壹個日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認定辦法)的通知》1994年3月15國稅發[1994]59號)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條例和本細則第十三條所稱健全的會計核算,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註:增值稅納稅人按核算規模和健全程度分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銷售額的具體標準為:①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且納稅人以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2)年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上的其他納稅人。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①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②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享有抵扣稅款的權利,小規模納稅人不能;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征收率計算稅額。
修訂後的條例和細則對壹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和健全會計核算標準進行了調整。
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4.總機構屬於壹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
能否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納稅人總支機構應實行統壹核算。其總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認定手續時,應提供總機構為壹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認定申請表復印件)。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認定辦法)的通知》1994年3月15國稅發[1994]59號)
●總機構屬於壹般納稅人,分支機構屬於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小型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補充通知》1998年8月11國稅發[1998]124)。
註:國稅發[1994]59號文關於分支機構壹般納稅人的規定不適用於小型商業企業。該分支機構屬於小型商業企業,不得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5.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運輸單位和個人能否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符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的,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見:1994年8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65438+國稅發[1994]第186號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
6.加油站是否都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為加強加油站成品油銷售增值稅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654.38+0.8萬元,均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征稅。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加油站征稅問題的通知》(2006 54 38+0 65438+2月3日,國稅函[2006 54 38+0]882號)。
註: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不論其年應稅銷售額,壹律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征稅。
新修訂的條例和細則調整了壹般納稅人的標準。
7.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都是公認的壹般納稅人嗎?
●將所有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見:1999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65438+郭[1999]560號)。
8.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的地點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凡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壹般納稅人總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認定辦法)的通知》1994年3月15國稅發[1994]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