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實際工作中,是否提取各項減值準備,要看我們自己單位的實際情況。壹般來說,對於中小企業,計提減值準備的單位約為10%,大部分企業不計提。對於大型企業,95%左右的單位計提各種減值準備。2.新會計準則中所得稅的計算與過去相同,按照稅務局批準的征收方式計算所得稅,只是所得稅稅率發生了變化。(1)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則應納所得稅=收入總額*稅收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稅稅率(25%) (2)如果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則應納所得稅=利潤總額*所得稅稅率(25%)補充問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怎麽回事?是否不允許采用應納稅額法?現在大部分企業不是都用應付稅款法嗎?1.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直接確認資產負債表項目,間接確認利潤表項目。企業的收入要按照“資產/負債”的概念來定義,因此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要以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為基礎。具體核算程序如下:(1)確定各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資產計稅基礎是指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2)根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定暫時性差異。(3)暫時性差異乘以適用稅率,取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4)當期發生並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所得稅影響金額)為其期末余額與期初余額的差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轉回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及調整後金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已轉回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加上或減去調整金額。(5)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應交所得稅+期初凈資產-期末凈資產。2.根據IAS12,新準則引入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取消了目前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使用的應付稅款法。兩種方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應付稅款法將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全部確認在當期利潤中,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將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延遲和分配到以後期間。企業有多個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應付稅款法全部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影響金額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會導致暫時性差異發生時當期損益增加,差異轉回時損益減少;另壹方面,如果企業存在多個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改革將導致暫時性差異發生時當期損益減少,差異轉回時損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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